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湘财教[2007]38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党和政府为关怀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三等助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
第三条 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计财处负责按教育厅审批方案,以饭卡充值凭证形式逐月(10个月)发放。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必修课和选修课无不及格课程;
5、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一等助学金原则上只能在特困生中评选。
6、本年度已获得的学校评定的资助款(无论何种途径)累计超过5000元的家庭困难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评审时间
第七条 每年9月份启动,11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
第六章 名额分配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进行学院名额分配。计算公式为:学院名额=学院在校本专科学生数×教育厅下达名额数/学校在校本专科学生总数。
第九条 评审程序如下:
1、校资助中心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指标,张榜公布学院名额;
2、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班级评议。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报学院学生科;
4、学院评选。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票决确定推荐名单,统一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金初选学生名单》和《湖南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公示3天无异议后,等额上报到学校资助中心;
5、学生资助中心审查;
6、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表决通过获得国家助学金同学名单,在橱窗和校网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在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并查实有违规行为,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应取消受助资格:铺张浪费,把助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当开支;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资助资格;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学习不努力,成绩严重滑坡;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
第十四条 湘杏学院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补充和修订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