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资助工作是重大民生工程、德政工程,而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新生入学时即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此后定期进行资格复查。
第五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管理科科长、资助专干、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或者家长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级学生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四)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五)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六)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五)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六)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三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般在新学年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每年5月份接受大二以上的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各学院要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
(三)学校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学生填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后,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
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对评议小组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进行审核,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复核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认定过程中,学院除查阅相关材料、开展民主评议之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鼓励有条件的学院通过大数据分析开展认定。
(四)结果公示。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同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且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学院在认定工作中要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第十八条 学院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复核申请,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复核申请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认定工作组应及时做出调整或改正。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要加强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工作流程,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条 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其家庭经济状况及变动情况,并组织申请人签订诚信承诺书。要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函询、走访等多种渠道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如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及时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经查实,要及时取消该学生的认定资格,并追回其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学院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调整其困难等级,并及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并提出申请,学院应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困难等级,并及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应经常在学生中开展诚信、励志、感恩教育。
第二十三条 湘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在学校统一组织下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级各类资助工作相关人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补充和修订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中医药大学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申请标准
附件
湖南中医药大学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申请标准
类别 |
申请标准 |
条件 |
申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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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困难 |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特殊困难: 1、具备一个A类条件; 2、具备两个B类条件。 |
A 类 |
A1.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A2.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A3.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A4.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A5.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A6.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A7.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A8.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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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 |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困难: 1、具备一个B类条件; 2、具备两个C类条件。 |
B类 |
B1.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B2.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B3.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B4.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B5.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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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困难 |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困难: 具备一个C类条件或不具备任何分类条件的,但确实家庭经济困难的。 |
C类 |
C1.家庭经济收入偏低; C2.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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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1、“长期患病”指所患疾病需1年以上时间持续治疗,且开销较大。需学生提供患病证明等相关材料。 2、“患重大疾病”指所患疾病至少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开销占据家庭年收入大部分比例或超出家庭年收入。需学生提供患病证明等相关材料。 |